高某诉某餐饮公司消费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09-04-13
起诉状
原告:高xx,女,汉,出生于1971年3月11日
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甲6号8楼xx号
联系电话:13521156xxx
被告:诚顺阁(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赓
联系电话:64061142
案由:
消费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33067元整;
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人民币:5670元整;
3、 判决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人民币:4050元整;
4、 判别被告支付误工费人民币:19933元整;
5、 判决被告支付二次手术费人民币:8000元整;
6、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5月26日中午在被告处就餐,在进餐的过程中,原告去被告的洗手间时摔倒。因被告履行合同不力,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原告就医后,被告避而不见,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不闻不问。被告这种违反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作为消费者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的善良风俗。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起诉到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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