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宋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因对方不同意,又无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情形,故法院驳回其起诉。一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宋某再次提起离婚之诉,并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参与本案。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双方分居时间尚未满二年,如对方再次不同意,法院判决不离的可能性依然很大,而且,经了解,对方并非不同意离婚,仅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想多分,故意拖延委托人。因委托人即将出国务工,可能无法参与庭审,而离婚案件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出庭,特殊情况下,需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为防止对方提出异议,使案件时间拖长,本律师建议委托人办理公证,全权委托律师参与本案,本人不出庭,并对财产分割等问题提出自己意见。
顺利办理公证后,本律师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本案庭审,经与对方、主审法官多次沟通、协调,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委托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