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威海某医药公司向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某公司支付其货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作为济南某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介入此案。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针对案件相关情况向委托人了解,并查看、分析对方起诉材料。我们发现法院受理案件后,未按规定期限向委托人寄送诉讼材料,但却确定了我们的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其确定期限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我们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及开庭的申请书,并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同意延期举证及开庭,但驳回了我们的管辖权异议请求。
通过向委托人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在案件开庭时,我们提出货款已经支付给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而且有其亲笔签名的收条及对方的授权委托书。该证据的提交使对方措手不及,最终对方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委托人的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