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欧*,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号4栋601室。
被告:柳州市**4栋2单元6-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36000元(利息从2011年7月1日计算至2012年6月30日);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聘请的律师费544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被告以自己位于柳州市东环大道101号华林君邸4栋2单元6-2号的房产作为抵押,该房产也已经向柳州市房产部门做了抵押登记。借款协议书约定月利息为 3 %,即每月利息人民币3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借款至今已经超过一个月未清偿原告的借款利息,按抵押借款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已经属于违约。
因此,原告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