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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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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2-11-15

原告:欧*,女,1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4601室。

被告:柳州市**42单元6-2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36000元(利息从201171日计算至2012630日);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聘请的律师费544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7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被告以自己位于柳州市东环大道101号华林君邸42单元6-2号的房产作为抵押,该房产也已经向柳州市房产部门做了抵押登记。借款协议书约定月利息为 3 %,即每月利息人民币3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借款至今已经超过一个月未清偿原告的借款利息,按抵押借款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已经属于违约。

因此,原告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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