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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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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11-15

民事诉状

原告:李**(柳州市垦展建筑机械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45****5X,住广西柳江县**街25号,联系电话:135**.

被告:郑*,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45072**56,住广西灵山县**112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月租金8400元(2011311日至2011310日止);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311日,被告找到原告讲要租一台搅拌机承接在柳江百朋的一个工程,经协商被告与原告在原告的经营部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租给被告一台搅拌机,月租金700元,租赁协议从2011311起计算,租用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租赁期间被告不得将原告的机械抵押,如机械丢失先结清租金,再按实价7000元赔偿等。可是,直至今天被告都没有支付给原告一分钱,还把原告的机械丢失,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特具壮于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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