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罗*,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221***,汉族,住柳**农场五分场88号。
原告:曾**,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319**549,壮族,住**村路排屯81号。
被告:罗**,男,16**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村路排屯1号,身份份号:4522**21**531。
被告:陶少会,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村路排屯66号之一。
请求事项:请求划分以下两块共计4.5亩土地归申请人罗雪玲和曾丹丹管理使用:
1、位于鹿寨县平山镇青山村路排屯果地约3.4亩(东面邻路,南面邻村民吴开化的果地,西面邻村民覃启就的地,北面邻村民吴宏任的地);
2、位于鹿寨县平山镇青山村路排屯另一块果地约1.1亩(东面邻村民吴声律的地,西面邻村民覃启德的地,北面邻路,南面是覃凤新的地)
事实与理由
原告罗雪玲与被告人罗春秀系父女关系,与被告人陶少会系姐弟关系。原告人罗雪玲未婚前全家共五口人,其中有父亲罗春秀,母亲罗美英(已故),大弟陶少会,小弟陶绍标(已故),及原告人罗雪玲本人共五口人。1980年实行土地承包,全家五口人承包水田5.45亩,畲地大约3亩,后来全家又垦荒了些地,共约20亩。被告人陶少会因犯罪1987年至2004年在监狱服刑,小弟陶绍标又不幸已故,陶少会刑满释后便经营管理小弟陶绍标生前所种植的蜜桔。1986年原告人罗雪玲结婚,1987年10月15日生一女取名曾丹丹(上述申请人之一),罗雪玲在出嫁到男方的集体组织里没得到承包田地,于是父母1991年将开荒的畲地中划出两块畲地共4.5亩给申请人耕种,申请人先在此地种植甘蔗,到2002年改种蜜桔,至今已收果6年,被告人陶少会眼见原告年收益丰盛,欲试图侵占为己有。自2011年12月开始,就怂恿其父罗春秀前往上述的两块果地无理阻挠原告人管理果树,意图强占申请人的上述两块果地的土地。
综上所述,为明确土地经营管理权属,为了解决原告人今后的生活,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划分位于上述地点的两块共计4.5亩的土地贵原告人管理经营。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