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韦**,男,19** 年 *月*日出生,壮族, 住柳州市**栋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 4502**9**014。
原告:秦**,男,19**年 *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13号,身份证号: 4502**9**336。
被告:柳州市**村民委员会,地址:柳州市**村。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应得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费15361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经营(生产)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蒋柳州市长丰路2号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东侧的面积约亩(以集体土地所有证柳北集2005第02026号,地号为02-05-01-006号标注的面积为准,约209085亩),作为原告苗圃的种植场,租赁期间从2010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至。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在租赁的土地上搭建了1600平方米的遮阳钢棚架种植花卉、苗木,并办理了柳州市柳北区腾龙花卉种植场的工商执照。
2011年11月17日,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在“征收土地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费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青苗补偿费共计477527.00元,在“征收土地补充协议”种约定的综合补偿费为631145元,这其中已经包括了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费153618.00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理由拒绝给付原告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费。
综上所诉,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