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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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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提成单位应发放
更新时间:2012-11-10

  单位拒付试用提成 法院判决绩效有效

  高先生在中宇恒业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试用期。刚入职的两个月,单位以他处于试用期为由每月扣发了600元工资。干了近一年的高先生最终选择辞职,他在职期间先后参加了三个项目的工作,单位分别以他处于实习期、擅自离职、项目未完成等理由,均没有发放相应的提成。

  不仅如此,高先生工作的近一年时间里,双休日加班60余天,单位也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他还自行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单位也没有报销费用。辞职后,他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要拖欠的工资、提成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由劳资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单位单方确定他的试用期,并以此为由扣发高先生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补发其工资,并依法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项目提成属于绩效奖金性质,公司不应以高先生属于实习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等理由拒绝发放其项目提成。

  据此,法院判决中宇恒业公司支付高先生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3万余元,并退还其工作期间单位应该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为高先生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孙莹)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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