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X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XX,男,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张彩云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7X年X月X日生,汉族,工厂职工,住廊坊市。
本院于201X年X月X日立案审理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1X年X月X日签订《土地草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某村前、后XX村后地界处、排水沟北侧,剩余三角地块,东边宽9.8米、西边长20.5米、北边长89.5米,约2亩土地出售给原告,总价款57万元,原告预付定金17万元。原告得知双方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且被告土地上盖有工业厂房,改变了农业用地的用途,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预付定金17万元。故起诉,请求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草签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7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草签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定金13万元(已履行),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二、 就原、被告双方转让合同无效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放弃另行向原告主张的权利。
三、 此案双方两清,今后再无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