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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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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更新时间:2012-10-26
日前,某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系某学校教师,擅自带领未成年女生到河边游泳,疏忽大意致他人死亡。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某高中教师。张某系被害人小玲(化名,1995年8月出生)的班主任兼语文老师。

  2012年5月1日中午12时许,张某与学生小玲通过QQ聊天,张某约小玲与其一起去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室内游泳池游泳。小玲即表示其是旱鸭一个,不识水性,也多次表示其不愿意去游泳。但张某在聊天中先后使用“孬”、“颠”、“不好玩,不理你了”等字句并称是去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室内游泳池游泳后,小玲表示同意。当天下午17时许,张某骑摩托车载小玲到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室内游泳池游泳,到达后发现该游泳池未开放,张某又搭载小玲来到某冬泳园。19时许,张某在无救生衣、救生圈的情况下,带小玲下河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张某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小玲进入深水区。当张某发觉找不到小玲踪影时,即向旁人求救并报警,经群众打捞,仍未找到小玲。次日,小玲尸体被打捞上岸。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小玲系因溺水致窒息而死亡。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人民教师,又是班主任,对其所任班级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特定的责任和义务,明知河道系危险区域,被害人小玲不会游泳,自己又不是很会游泳,又没有携带任何救护设备的情况下,仍带着不识水性的未成年学生小玲下河游泳,以致造成小玲溺水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其行为与被害人小玲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教师,明知其未成年学生小玲不会游泳且其本人亦不是很会游泳的情况下,仍提议带小玲去游泳,被小玲多次拒绝后,被告人又使用了“孬”、“颠”、“不好玩,不理你了”等激将性的语言,小玲才勉为其难地和被告人一起去游泳。在约定去的游泳池不营业后,被告人仍在没有任何救护设备的情况下带不识水性的小玲到某冬泳园游泳且不尽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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