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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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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更新时间:2012-11-08

一起到宾馆开房,因是姑父的朋友而让其进门,13岁幼女险遭强奸。2012年11月7日上午,广西武宣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0年5月31日11时许,黄某与自己的姑父李某以及姑父的朋友黄某等人到武宣县城的某宾馆开房住宿,黄某一个人住在401号房,就在陆某的房间隔壁,开好房后,大家一起到陆某的房间玩,直至深夜才各自回房休息。次日9时许,陆某敲开黄某的房门,黄某看到是自己姑父的朋友,遂让其进入房内。因看见黄某独自一人,陆某起了色心,想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先是抚弄黄某的胸部,而后将黄某抱住,并解开的她的下衣裤扣子,伸手抚弄黄某的阴部,黄某哭喊并反抗。此时路过门口的宾馆服务员听见叫喊声后到401房查看情况,看见房间里坐着一男一女,女孩坐在一边哭泣。陆某见有服务员进来就起身离开。

  黄某随后打电话给自己的姑父,要求姑父来接她离开,因听见黄某一直哭,李某打电话询问陆某,陆某也承认进过黄某的房间,并摸了她。李某带着侄女黄某到派出所报案。案发后,陆某潜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2年3月31日,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国道上的收费站例行检查时将陆某抓获。

  另查明,黄某出生于1997年,陆某出生于1984年2月,其在2002年12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8月12日才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却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陆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给予从轻处罚。陆某强奸未满14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陆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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