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驾驶证暂扣期间出现交通事故获保险公司赔偿
张彩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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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25年

案情:

刘某于20113月份借用朋友王某的车外出办事,在回家的途中车与骑电动三轮的赵某相撞,致赵某头部受伤,三轮车毁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经过3个月的住院治疗一直昏迷不醒,鉴定为一级伤残。因赵某与刘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4月赵某将刘某、及刘某的朋友王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王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庭审中:车主王某辩称,我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车借给刘某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刘某辩称,王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应依据王某提供的合法证据予以认定赔偿数额,并且王某将车出借给我时,车的刹车存在故障,所以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车主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对于借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当区分是否有偿和是否有过错等相关情况来具体分析。对于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出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应与出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经济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在出借车时,刹车是否存在问题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判决,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刹车存在问题,王某在出借车辆时不存在过错,所以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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