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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遭遇交通事故的济南商某夫妇写的起诉状
乔延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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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31年

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某,男,汉族,25岁,山东省商河县某村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

被告:宋某,男,汉族,30岁,北京某有限公司职工,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轻轨站北侧

被告: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某区某四区21号楼1层118 120号 。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65430元;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残疾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出院以后的误工费、护理费和伤残鉴定费等费用;

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13日22时20分,宋某驾驶京PDR635号“奇瑞”牌小轿车沿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津淄公路天祥工业园桥口前,京PDR635号“奇瑞”牌小轿车驶入逆行车道,遇上商某骑着驮带王某的自行车沿津淄公路由南向北驶来,小轿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害、商某夫妇受重伤的交通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商某夫妇损害的自行车不翼而飞,手机也找不着了。

商某刚结婚二十天的商建亮、王某夫妇住院已有三十多天。商某左大腿、膝盖处、左臂上下四处骨折并打上了钢板;王艳梅右腿、左腿膝盖受重伤两处打上了钢板,医疗费用已花掉20多万元,大部分为自己借款,经济上已不堪重负。

2010年6月2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支队**开发区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津公交认字【2009】0810051012号),认定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商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严重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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