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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延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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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2-10-16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汉族,男,×× 出生,身份证号××,住济南市×× 号楼2单元402室。  

仲裁代理人:乔**,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82686399.48元的货款;

2.【添加】请求裁决被申诉人赔偿因延期支付申请人货款而造成的利息( )元。 

  3.请求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市××瓷业有限公司与××第二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个《地板砖、内墙面砖供应合同》,××××瓷业有限公司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山东××有限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大部分货款,而且一拖再拖,直至今天; 2010年,××与××签订了两个《外墙面砖供应合同》,××经销处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山东××有限公司没有给付大部分货款,而且一拖再拖,直至今天。

具体情况如下:

1 2010年4月3日,××瓷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限公司××目部签订了《地板砖、内墙面砖供应合同》,并于同年5月5日起开始给山东省××有限公司××项目部提供内墙砖和地砖,截止到2010年9月15日,供货明细如下:内墙砖135678.3㎡,每平米24.84元,计389448.97元;地砖3135.2㎡,每平米29.40元,计92175.17元,两项共计48771624.14元(以下简称“债权A”)。

2 2010年4月7日,××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地板砖、内墙面砖供应合同》,并于同年6月26日起开始给山东省××公司××项目部提供内墙砖和地砖,截止到2010年11月9日,供货明细如下:内墙砖15846.6㎡,每平米24.84元,计393629.54元;地砖3887.73㎡,每平米29.40元,计114299.26元,两项共计××元(以下简称“债权B”)。

3 2010年7月19日,××分别与山东省××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外墙面砖供应合同》,并于同年5月5日起开始给以上两个项目部提供外墙砖,截止到2010年11月9日,供货明细如下:××外墙砖33353.9175㎡,每平米32.30元,计108331.54元;××项目部外墙砖3050㎡,每平米32.30元,计98515元,两项共计××元(以下简称“债权C”)。

4 截止到目前为止,以项目部为单位进行计算,××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如下:

陈凯项目部:应付给××经销处、××瓷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元,已付×× 元 ,仍欠××经销处、××有限公司货款共计××元。

××项目部:应付给××经销处、××瓷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元(××代为收下),仍欠××经销处、××瓷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元。

以上两个项目部已付的货款××元已由××代××经销处、××瓷业有限公司收下。山东省××有限公司仍欠××经销处、晋××瓷业有限公司货款总×× ××

债权的转让情况

2010年12月1日,××瓷业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把对山东省××有限公司的债权A 和债权B总计××××××元债权转让给了××。不久,××瓷业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有限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函的快递邮件。

2010年12月1日,××经销处与××签订协议,把对山东省××有限公司的债权C计××元转让给了××。不久,××经销处向××有限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函的快递邮件。

××根据上述两个债权转让协议,取代了××瓷业有限公司和××经销处对××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有限公司仍欠××货款总计××元。

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货款,均被拒绝,已经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此致

济南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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