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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延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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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文书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2-10-16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死者周×× 的妻子),女,汉族, 1970年10月23日出生日出生,住××县青年路45号。

原告:周××,男,1994年生人;法定代理人王××。

原告:高××,女,1942年出生,女

被告:杜××,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县××街道办事处××村,电话××。

被告:×× 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彭×× 县××庄镇大××村,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68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429099.2元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8日23时00分, 周××驾驶鲁×× 奥迪牌小型轿车,沿S3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61公里+300米处时,与对行的彭××驾驶的鲁N ××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完全毁坏,周××受重伤,周××经××县中医医院和济南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8月30号,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交字2010第00087号),确定周×× 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周××的死亡,给三位原告造成沉重的精神损害,他们老的老,小的小,整日以泪洗面,生活在阴霾中;同时,也给三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整个家庭徘徊在崩溃的悬崖峭壁之上。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三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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