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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延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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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户口之争又有两份伤残鉴定的交通事故纠纷
更新时间:2012-10-16

城镇农村户口之争又有两份伤残鉴定的交通事故纠纷

200947,张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住院。200956,济南公安交警大队立下支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和原告负同等责任。

本案在起诉前争议的焦点:一、原被告有两个伤残鉴定书,一个为十级伤残,一个没有评上伤残。二、原告是按农业人口计算赔偿金额,还是按城镇人口赔偿金额。三、赔偿数额责任承担比重。

本律师认为;一、原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宝东之伤构成十级伤残;此次鉴定是在交警的推荐下,在被告张学礼的同意下,去做的伤残鉴定,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是一合法的有资质的著名的司法鉴定机构,各级人民法院的推荐目录中都有备案;金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合法、鉴定过程合。所以,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关于刘某伤残等级等事项的司法鉴定意见是有效的。

二、刘某应按照城镇人口来计算他的残疾赔偿金和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有关损害赔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三、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双方应按六四开,即被告应承担60%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原告是步行的行人,被告是机动车辆,被告既承担过错责任又承担无过错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双方负同等责任,在此基础上,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理应按照六四开,即被告应承担60%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庭审后,法庭支持本律师的主张,被告按十级伤残赔偿,否认了另一伤残鉴定书(没有评上伤残)的效力;刘保东应按照城镇人口来计算他的残疾赔偿金;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双方应按六四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庭支持了本代理人的主张。

说明人: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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