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被告人谢某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9年6月,谢某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其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谢某与被告人李某在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谢某在其家中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向李某及被告人彭某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90余克。次日2时许,李某、彭某在驾车运输所购甲基苯丙胺的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94.35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谢某家中将谢某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389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76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彭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姚连生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李某、彭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谢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李某、彭某均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