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与赵男结婚已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向法院提起离婚。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协议小孩归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但赵男声称其工资只有2500余元,并出具了单位的证明。我方吴女认为证明不实,最后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赵男的养老保险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5300余元。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出具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查询证明,并依此判决赵男每月应承担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