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2010年在甲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2011年6月份离职。在离职前即2011年6月8日他与老板签订《工资结算单》。结算单内容约定为:待货款收回后五天内结算业务提成18000元。现在该货款于2011年底已经收回,王某多次催讨老板却拒绝支付。为此王某委托本人代理该案件。
案情分析:
该案件虽然是涉及劳动报酬支付问题,但是不同于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不需要以仲裁程序作为前置程序。因为该案件是以打工资欠条的形式。只要本案以普通民事诉讼作为债权债务进行立案。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案件结果:
该案已经于2012年8月份一审作出判决,判令甲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业务提成费人民币18000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