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明然律师
湖北-襄阳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法定刑以下量刑核准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2-10-10

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襄新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作启,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捕前住襄樊市樊城区前进旅社。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2月6日被襄樊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第二看守所。。

湖北省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0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作启犯受贿罪,于200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作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作启于1997年4月至2004年9月期间,担任襄樊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3、4月的一天,个体工商户郭自会在收购襄樊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时,请刘作启给予协助及打听该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刘家中送给刘人民币50000元。2007年1月,被告人刘作启将该款退还郭自会。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作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自会、王未早、罗明双的证言,任职文件、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作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作启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作启在检察机关调查其犯罪行为前,主动退还行贿款,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刘作启在检察机关发现其犯罪事实以前,将所收贿赂退还给行贿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态度,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酌情减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刘作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作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