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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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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炬与被告成都市顺康电子有限公司、广东佛山科星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09-01-03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成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李炬,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
委托代理人刘力、钟倩青,四川刘范张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顺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航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总经理。

被告广东佛山科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林岳村(平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伦振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华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

原告李炬与被告成都市顺康电子有限公司、广东佛山科星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炬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顺康电子有限公司、广东佛山科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李炬承担。




审 判 长 曾 英

代理审判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卢志红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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