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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华军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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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剑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兴才、烟台百年好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74283.1)侵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08-03-26

裴华

原告陈剑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兴才、烟台百年好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74283.1)侵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6

原告陈剑华,男,汉族,19711120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华军,男,汉族,19751227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沙龙路英明工业区。
投资人李兴才。
被告李兴才,男,汉族,1963817出生,身份证号码(),经营场所()
被告烟台百年好家私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兴才、烟台百年好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74283.1)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华于200727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兴才、烟台百年好家私广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剑华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5元,减半收取3487.5元,由原告陈剑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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