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光炤律师
浙江-嘉兴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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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出险无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更新时间:2008-12-04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甲被机动车所有人,乙保险公司
案件简要事实:甲向乙投保的机动车辆与他人的拖拉机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对方没有购买财产保险,外地人,也无钱赔偿,甲向乙理赔,乙以无责为由,拒绝赔偿成讼。
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实行的有责赔偿原则,无责不赔;原告没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可能导致被告无法追偿;侵权人无法找到,根据合同约定免陪30%。
代理人辩护认为,因碰撞发生了两个法律关系,即保险合同赔偿关系和侵权关系,原告根据责任竞合的原则有权选择便捷方式获得赔偿;现在原告同意把追偿权转让给被告,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的主张赔偿的条件;合同中没有约定无责不赔的情况,有责赔偿的约定与本案也没有相关性;侵权人是确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是能找到的,不是无法找到。原告已经在很恰当的时间内主张了权利,如果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被告不能追偿,那是被告的责任,与原告无关。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更为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根据保险法45条规定,原告在同意转让追偿权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现行赔偿。同时保险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无责不予现行赔付的约定。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后思考:本案并不特别复杂,但存在一个法律关系的认定。保险公司是否真的无责赔偿呢?回答是不确定的。主要在于诉讼技巧。代理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先行赔付,并且愿意转让追偿权。这个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代理人在本案中实际上是在打转让追偿权,而不是诉讼请求保险赔偿。这是本案的关键。这也引导法官按照代理人的思路作出最终判决。
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明显在诉讼中对本案的诉讼关系没有作出正确的理解,认为是在要求保险赔偿,所以作出了错误的应诉。
代理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除了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经济业务知识。代理人作为保险经济师,对保险业务有着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因此在诉讼中能选择出一个准确的诉讼点。
在案前,代理人了解到,在本地级市范围内,还没有一个法院作出类似的判决。也曾有过类似诉讼,但被法院判决驳回了。因为他们在诉讼中,把侵权人和自己保险公司同列为被告,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案由不明确的问题。法院无法确定是在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还是在诉侵权纠纷,在自主选择的情况下,法院首先选择侵权纠纷,因为保险合同纠纷包含的内容太丰富,不是一般的法官能够完全理解和明白的,在此情况下,放弃保险合同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安全的选择。
因此,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主要启示在于诉讼请求的选择和条件的搭配;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及诉讼当时的合法确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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