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光炤律师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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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应该理赔
更新时间:2012-08-23

当事人:甲,交通事故受害人;乙,交通事故侵权人;丙,侵权车辆保险公司。

案件事实回放:甲车与乙车相撞,造成甲重大损失,交警认定甲承担主责,乙次责。同时交警认定乙车辆系“套牌车”辆。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乙赔偿甲60余万元,同时经过鉴定,认为乙车验车的时候就是根据该车辆的信息验车的,虽然与上牌时候的车辆登记信息不符,但不认定为套牌车辆。但乙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后,法院以乙的车辆系挂靠车辆,而且该车辆已经出售了,实际车主找不到,而丙做为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系套牌车辆,不愿意支付保险赔偿款为由,一直未能执行到位。甲无可奈何,代位乙向保险公司提起了代位保险诉讼。

诉讼过程就是否系套牌车辆以及甲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两个争议进行了激烈争论。

代理人认为,验车合格的车辆就是肇事车辆,登记信息与验车信息不一致,系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且是检验合格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同时该检验合格的车辆系保险车辆,应该理赔;就套牌车辆是否应该保险赔偿问题,就保险合同来看,合同并没有否定套牌车辆不赔的约定,本案的肇事车辆是在年检后投保的,提供的投保信息就是年检的信息,所以就算是套牌车辆,因为投保的就是该车辆,所以也应该理赔。还有如果该车系套牌车辆,那么应该存在一辆所谓的正牌车辆,丙应该举证证明保险的系该车辆,而不是肇事车辆,如果举证不能,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外,法律规定甲可以向保险公司直接提起诉讼,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乙不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造成甲损失的情况下,甲有权代为提起诉讼。

丙抗辩称,其保险的车辆系依法登记的车辆,肇事车辆不是登记的车辆,而且是经过交警部门确认的,因此其对该车辆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认为只能由乙提出诉讼,丙不是合同相对人,不能主张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并且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法院确认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完全支持了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案后思考:本案过程及其复杂。交通事故是其他人代理,但因该代理人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受害人根本收不到赔偿款。然后委托了本律师。律师根据该案的事实,先提起了执行,而且就该案中车辆损失的事实,向本车的保险公司提出了全部理赔的诉讼,得到了完全支持(关于承担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应该全赔的案例已经发表过,就不再重复)。而就不能执行到的赔偿款怎么解决,确实需要认真选择,代为诉讼是一种方式,直接诉讼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方式,但法院是否立案,以及如何立案和如何审理却有很多不确定性。因为本案系跨省代理,对其他省份的案件审理理念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完全根据法律知识,以及完全靠律师对法律的梳理而引导法官认同律师的观点确实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前一个车辆损失保险赔偿案件就已经做了很大的工作。本案也是三次开庭,代理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就事实和法律的关系进行了严密的论证,而且就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也进行了充分的阐述,最后让法官确认律师的道理是正确的。而且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才支持了代理人的诉讼的。

为了该交通事故的赔偿能全部实现,律师就一个事件做了5个诉讼。经历了漫长的三年诉讼时间。代理人觉得欣慰的是,本案总算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实现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体现了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的价值。总结一点,做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做一个严谨有能力的律师,律师的存在价值就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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