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某交通事故赔偿
白宝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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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应尽量贯彻“能高就高”的原则,最高法院民他(200525号回复应做目的解释和扩张解释

案情:

李某(交通事故受害人)持E证驾驶摩托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货车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及保险公司为李某按农民还是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争执不休。

李某,男,农村医生,居住在农村,执业近30年,在附近乡村享有盛名。2009年,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实行药品零差价,国家财政每年有补助4000元,另从农合基金按3元每人次计算诊察费。其业务指导机构某乡卫生院开具证明,证明其月收入有3000元。在保险理赔中,受害者亲属要求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认可,理由是;死者户口为农村居民,居住地点在农村,收入来源于农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回复的规定,不同意按城镇居民计算。

李某亲属提起诉讼,本律师认为:基于生命无价,任何人都应对任何生命无限敬畏和尊重的原则,在具体量化赔偿时,应就高不就低,充分理解和尊重立法本意和目的,结合《侵权责任法》,前述两个司法解释,应做目的解释和扩大解释,本案,虽死者居住在农村,收入来源主要为农村,但收入来源不是农业劳动收入,而是医疗服务诊察费和国家财政补助,且收入水平远远超过农村居民统计数据水平,如果刻板拘泥于两个司法解释的归定,显然有为民事法律公平这一底线,故死者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本律师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并采纳,已判决结案,保险公司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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