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91年x月x日 2010年x月x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以“打的”为幌子,将出租车女司机薛某骗至广元市苍溪县xx镇xx村x组后,持刀对薛某实施抢劫。薛某假借回家拿银行卡取钱给李某,将李某引至县城xx委住宿附近,借机逃脱并报警。随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 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未遂)的事实,罪名成立。但一被告人李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二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三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希望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人民法院采用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某判决(【2011】苍刑初字第49号)如下: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