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案
李某,男,生于1987年xx月xx日 2010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与其女友蒋某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并被蒋某的家人撵出了蒋某的家,遂产生杀人邪念,并准备了刀、绳子等作案工具。同年12月xx日凌晨2点左右,李某携刀等作案工具翻进8楼蒋某的家的阳台上,在阳台捡了一块砖头进入蒋某母亲黄某的卧室,李某将黄某从其卧室控制到客厅,并扬言要杀死黄某等人。此时蒋某被惊醒到客厅,并做李某的思想工作。李某仍然用携带的刀把黄某的手刺伤,又用砖头打击黄某的头部。在蒋某的阻拦下,李某放弃了对黄某的进一步伤害,并打电话给其父母要求寄钱过来治伤。后李某服安眠药昏迷。2010年12月xx日20时许,苏醒的李某在黄某的病房与蒋某发生争执,在与蒋某拉扯的过程中,在其裤兜里搜出另一把刀。检方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律师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系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理由:李某主观恶性不深,手段不残忍,伤害后果不严重,李某迅速悔罪,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2、第二刀问题,所有证人都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且李某之前的手机、钱均被公安机关扣押,被洗胃后、无钱无时间购买,因此该刀不应纳入本案量刑情节。3、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采用了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