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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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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涉嫌抢劫 案件
更新时间:2012-09-04

蒋某某涉嫌抢劫 案件

公诉机关: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

办案律师:张丽娟 律师

案情回顾:蒋某某与刘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四人,均为未成年人,2010年四人因沉迷上网,花掉了所有的工资收入,为了生活和继续上网,四人约好一起到重庆某某大学后门去抢学生的钱和手机。四人第一次去重庆某某大学顺利了抢得了手机一部和几十元钱;得手后,四人意识到抢劫学生的手机非常容易,于是又接二边三的在同一大学同一地点抢了两次,在四人第四次作案时被便衣民警抓获归案。

律师办案记录:

1本所依法接受沙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办理该案。

2接案时,该案处于侦查阶段,我们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以及嫌疑人在做案时是未成年人。会见后立即查阅了抢劫罪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还查阅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3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在我们在场的情况下依法会见并讯问了蒋某某。我们也到检察院查阅复印的该案的所有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蒋某某。通过会见和结合检察院掌握的材料了解到,蒋某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抢劫数额共80元,共从事了3次抢劫,并且每次都是3人或3人以上。随即我们联系了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了解蒋某某的成长环境及家庭教育情况,并向检察院提交了量刑建议书。

4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我们在认真分析证据材料后依法在庭审过程中围绕以下几点:一、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第三次抢劫时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且归案后有悔罪表现。

5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律师办案心得:

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主要是要了解未成年人所涉嫌的罪名,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以及是否有良好的监管条件,是否能取保候审,以及能适用缓刑等方面为未成年人进行辩护,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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