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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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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植物人,丈夫如何起诉离婚
更新时间:2012-09-04
案情回顾:
原告L先生(丈夫)与被告W女士(妻子,现为植物人)于200710月经登记结婚,双方属于自由恋爱,婚生生育一子L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112月初,被告突发疾病,脑出血,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至今。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根据案情,律师案件分析如下:
1
、在离婚诉讼之前,必须先宣告文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被告W女士现在是植物人,无法参照庭审,故在L先生与W女士的离婚程序之前,先应对W女士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进行判决。
2
、如何宣告W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W女士因疾病导致精神障碍,长期陷入植物人状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本W女士的父母和配偶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文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经W女士的父母和L先生协商,由W女士的父母作为申请人、W女士作为被申请人,由律师作为W女士的父母的代理人向W女士居住地的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法院在受理后,律师作为W女士的父母的代理人依法向法院提交对W女士进行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申请书,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W女士进行了司法鉴定,其鉴定结果是:临床诊断文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植物状态;评定W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W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谁能成为她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按理本案中W女士的配偶L先生应该是W女士的监护人,但因为L先生与W女士正处于离婚诉讼中,双方是有利害关系的,故由L先生担任W女士的监护人不利于维护W女士的利益,所以只能由W女士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七条对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的规定,于是L先生与W女士的父母一同到W女士居住的的居委会要求指定,居委会经审查指定W女士的父母为W女士的监护人,出具了监护人指定书。
4
、如何进行L先生和W女士的离婚程序?
W
女士的父母有了监护人指定书,便作为W女士的监护人顺利的进入了L先生和W女士的离婚诉讼中,参加了庭审。针对W女士现在的状况及 W女士和L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只有未满三周岁的婚生子等实际情况,原告与被告监护人进行了反复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监护人同意原、被告离婚;L先生愿意一次性补偿给W女士20万元作为W女士的医疗费、孩子由L先生抚养、W女士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对本案的处理都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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