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1年李某的父亲与蒋某再婚,2007年,李某的父亲去世,并且李某的父亲没有订立遗嘱。李某的父亲名下具有一套房屋,但李某与蒋某在李某的父亲去世后并未进行遗产的分割,2012年李某父亲名下的房屋被拆迁,蒋某单方面与有关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回迁协议,并且领取了一部分拆迁补助费用。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李某的父亲去世前并未订立遗嘱,因此对李某父亲财产的继承应该适用法定继承,李某与蒋某具有同等的继承权。由于李某父亲的房产系李某父亲与蒋某结婚后购买,因此此房产应为李某父亲与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对此套房子只具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另外,此套房子目前已拆迁,因此,李某享有的只是拆迁补偿协议中权益的四分之一。由于回迁房的建成时间不能确定,因此,房屋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因此,经过慎重分析后,我们认为对当事人最好的选择应该是起诉要求继承拆迁补偿权益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