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5月份李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且约定于2011年10月底前付10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12年12月底前付清,但李某并未按照借条的时间向张某归还借款10万元,而且李某的名下是没有财产的。
案情争议点:
1、如果张某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是否必须等第二笔款的还款时间届满才可以要求归还20万元呢?
2、本案涉及到案子胜诉后的执行问题,如何能够保证当事人追回欠款呢?
律师分析: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了解到李某在向张某借款时已经结婚,而且李某的名下是没有房子车子等财产的,而李某的妻子名下具有房子等财产。为了当事人胜诉后能够顺利追回借款,我们分析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此项债务应该是李某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建议张某起诉的被告应该是李某与其妻子。另外,为了防止起诉后债务人转移财产,我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调查了李某与其妻子的财产状况并积极向人民法院办理了保全手续,从而保证了案子胜诉后当事人能够顺利拿到钱。
至于第一个争议点,根据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条,李某并未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履行第一笔欠款的归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可以全案要求归还借款,并可以要求李某支付有关利息。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与其妻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