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刘某在张某的工地工作时,由于工地未将深达六米左右的下水道口加盖,未设置安全措施,原告不慎坠落深井。导致原原告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分别构成一级伤残、八级伤残、十及伤残,经过司法鉴定原告终生需要三级依赖护理。
案情争议点:
1、对刘某的赔偿标准应该适用城镇标准呢还是农村标准?
2、该案是应该适用工伤进行赔偿呢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呢?
律师分析:
经过对刘某所提供的材料的分析,刘某工作的工地是张某承包过来的,张某没有用工资格,因此,刘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雇佣关系,因此,对刘某的赔偿应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刘某虽然为农村户籍,但刘某自2006年起就一直在昆明务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的赔偿应该适用城镇标准。
判决结果及执行结果:
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判令张某赔偿刘某80多万的赔偿款,经过律师与对方的协调,张某在判决生效后承诺分期支付刘某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