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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柏林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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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袁德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
更新时间:2012-09-22

关于袁德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

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以及在场的各位旁听人员

…….

首先我作为该案的指定辩护人在此向受害人徐攀表示深切的哀悼,并对受害人徐攀的亲人表示深深的同情;还有就是本辩护人在庭上履行辩护职能时,若有言辞不妥之处,请你们予以谅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袁德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德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从犯罪主观动机及客观结果上看,被告人袁德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似乎好像其杀害受害人徐攀的“主观犯意”成立,但通过该案侦查卷的证据链仔细推敲,该案在被告人袁德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上的矛盾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是被告人袁德财在一审开庭时已对其供述予以否定,一审由于本辩护律师未参与庭审,故对其作当庭否定故意杀人的辩解是否真实无从考证;其二是从案卷被告人袁德财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该案被告人袁德财在实施杀害受害人徐攀时曾给其吃有“饼干”,但在尸体鉴定时却未有“饼干”在胃内和口腔里的“残余”;其三是该案侦查卷第50515253页的鉴定被告人袁德财家菜刀上的血迹和死者徐攀的血迹以及被告人袁德财毛衣上的血迹、裤角血迹、裤子上的血迹、左鞋上的血迹、右鞋上的血迹所作的司法鉴定检验结果是:(一)1号(死者徐攀的血迹)、5号(袁德财裤子上的血迹)分别获得 D8S1179等多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二)4号(袁德财裤角血迹)DNA检验无结果。(三)2号(袁德财家菜刀上的血迹)、3号(袁德财毛衣上的血迹)、6号(袁德财左鞋上的血迹)、7号(袁德财右鞋上的血迹)未检出人血。由以上证据得出被告人袁德财涉嫌故意杀人证据有瑕疵。

2、从案卷材料反映出,证人徐再付的证言与该案的一些基本事实也是有矛盾的地方,其述其“从袁德财家后阳沟翻进其卧室,打开楼板,发现苕洞边有新鲜的泥土脚印,苕洞内被新鲜泥土填了很厚一层”。这与其他证人证实的是在派出所的民警在场作被告人袁德财的工作,叫被告人袁德财撬开其楼板再下去苕洞的事实是矛盾的,也不能排除受害人徐攀“他杀”的可能性。

3、从案卷材料反映出,侦查卷77也对该案的《鉴定结论通知书》酉公刑鉴通字(2009489号已告知袁德财、徐再付,他们都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和提出补充鉴定,实际上以该鉴定结论来认定被告人袁德财涉嫌故意杀人也是不符最高法关于死刑杀人案的证据规则的,即该证据不能排除“他杀”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性”。死刑案的证据必须是“唯一性”。

4、该案作案工具菜刀上指纹的鉴定也没有。

5、该案的“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一依据,理由是:其作的检验过程述:“….谈及杀人之事象谈别人的事一样(如此淡定)…..眼动测查:基本正常。心里测查:提示心里状态中度异常,但掩饰倾向非常明显,结果可能不准确。但最后又分析认为其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这是先入为主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依据。

6、通过本辩护人与被告人袁德财的会见交谈发现:确实与本辩护人办理其他杀人案不一样的是:谈及杀人被告人袁德财确实象谈别人的事一样(淡定得出奇),从犯罪心里学分析本辩护人认为有两种可能,其一是受害人徐攀不是被告人袁德财所害,人不是我所害,我为什么要害怕呢?其二是其心智应该是有问题的,应对其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便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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