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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第三人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2-08-22

2010年12月份宫某乘坐由其朋友孙某驾驶的鲁F****小型轿车路经同三高速路福山段与因超车不当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货车豫****发生碰撞,致宫某当场昏迷,而后宫某被转入烟台某医院进行开颅手术,2011年9月宫某出院。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是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后宫某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因此事涉及数额较大的医疗费和家属对法律关系不是很清楚,故家属出院后及时委托付磊律师,付磊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及时帮助宫某进行伤残等级及其他项目的鉴定,而后将孙某、王某及王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承办法官及对方律师观点均主张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判定孙某、王某承担按份责任,付磊律师通过对《侵权责任法》部分条文理解与适用阐述了法条背后的立法原因及宗旨,特别是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解释,付磊律师认为:交通肇事属于一种违法交通法规的危险行为,而孙某、王某虽在侵权行为发生前虽无意思联络但是其二人对宫某侵权部位不能确定是由哪一方具体侵害,最终,本案经合议庭及审委会研究,采纳了付磊律师观点,最终判定孙某、王某对宫某的侵害承担连带责任,孙某、王某对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对方追偿。

付磊律师认为,本案对以后各地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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