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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采矿罪二审发回重审。
更新时间:2013-08-24
2012年5月份年张某、孙某等8人先后到山东烟台某地海域非法采挖海砂4次,总计1800余吨。2012年6月被某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10月被某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2年11月案件进入一审审理程序,随后张某委托付磊律师为辩护人,2012年12月10日在某地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涉案海砂的价值认定机关某地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鉴定权,因为这直接关系到非法采挖海砂的价值从而影响定罪量刑。2、挖取海砂的运输工具某船舶是否属于张某、孙某的个人财产,因为这直接关系的犯罪工具的没收问题。最终某地法院在量刑方面采纳了付磊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遗憾的是对犯罪工具上认定了某船舶属于张某、孙某个人财产,给予没收上缴国库。针对没收某船舶问题,张某委托了付磊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2月份该案上诉到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并听取了付磊律师关于某船舶的所有权问题的辩护意见,因本案某船舶数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该案进行了汇报研究,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付磊律师关于某船舶所有权问题的辩护意见,2013年7月份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审理结果请继续关注本网站,重新审理结果裁判后付磊律师将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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