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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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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武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8-19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一住宅小区同号建筑单元上下层邻居,原告居住在两被告楼上。两被告于2009年11月末在自己的南阳台私自搭建了一个塑钢材质的遮雨棚,该遮雨飘顶部己经与原告的南阳台地坪相连。加之原告南阳台地坪比两被告南阳台地坪窄了一半,两被告南阳台只有一半屋顶,另一半阳台区域是露天的,两被告搭建的遮雨棚造成了原告向下视野完全受阻。被告在搭建前未与原告协商,也未得到小区物业或业委会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许可。另两被告在厨房装修期间,未按小区房屋原有设计的公共烟道位置安装脱排油烟机,擅自在自家厨房北侧墙休上开孔并安装废气排放管道,将脱排油烟机的废气直接排放到原告厨房北侧

律师析案: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的被告未经过原告同意,擅自在自己阳台上面搭建遮阳棚,和擅自在墙面上开凿废弃排放管道,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对于造成的妨碍应当予以排除。相邻关系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法律关系,其处理原则就是一方的行为不应对另一方的生活产生不便影响,或者该影响应得到另一方的许可。对于事先征得另一方许可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6号

原告周**,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上海市东新区*******号501室。

被告张**,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新区*******号501室

原告周**诉被告武*、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木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张辉,被武*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系同一住宅小区同号建筑单元上下层邻居,原告居住在两被告楼上。两被告于2009年11月末在自己的南阳台私自搭建了一个塑钢材质的遮雨棚,该遮雨飘顶部己经与原告的南阳台地坪相连。加之原告南阳台地坪比两被告南阳台地坪窄了一半,两被告南阳台只有一半屋顶,另一半阳台区域是露天的,两被告搭建的遮雨棚造成了原告向下视野完全受阻。现两被告搭建的遮雨棚顶部己满是灰尘,严重影响到原告的衣物晾晒,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严重不便。两被告搭建遮雨还给原告家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两被告在搭建前未与原告协商,也未得到小区物业或业委会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许可,并严重违反了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协议书》和《小区住宅装修须知》的相关规定,属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另两被告在厨房装修期间,井按小区房屋原有设计的公共烟道位置安装脱排油烟机,擅自在自家厨房北侧墙休上开孔并安装废气排放管道,将脱排油烟机的废气直接排放到原告厨房北侧,严重侵害原告一家利益。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拆除私自搭建的南阳台遮雨棚,并将厨房向外直接排放的烟纳入公共烟道

被告武*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只是封阳台,不是私自搭设遮雨棚,没有影响房屋的外貌。两被告封阳台和改烟道的行为没有影响原告的风、采光等相邻权益。封阳台没有占用原告的空间,且此行为经过业委会默认和物业的同意,是为了防上滴水、垃圾等物品掉入两被告家里影响卫生和家人安全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号601室业主,两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号501室业主。2009年10月,在签署《业户装修申请表》、《住宅装理协议书》和《小区装修须知》后,两被告开始装修501室修过程中将南阳台封闭,搭建了不透明的遮雨棚。另外,两被告在自家厨房北侧墙休上开孔安装脱排油烟机排放管道,没有将排放管道纳入公共烟道。根据《住宅装修协议书》和《小区住宅装修须知的规定,业主不得封闭阳台和安装遮雨棚,脱排油管道必须接入公共烟道。2009年12月7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向两被告发出了《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两被告予以整改。2009年12月8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向金杨城管报送了《违规行为报告单》,要求金扬城管依法处理。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于2010年5月II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住户情况登记表、业户装修申请表、住宅装修协议书、小区住宅装修须知、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违规行为报告单、照片,结合庭审中当事一致陈述予以确认。

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木案中,两被告违反小区的相关规定,擅自封闭南阳台,搭建了不透明的遮雨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向下眺望的视线,由于遮雨棚顶离原告的阳台较近,对原告家里的安全也造成了影响,且遮雨棚顶部积满灰尘时亦会影响到原告衣物的晾晒。另外,两被告擅自在自家厨房北侧墙体上开孔安装脱排油烟机排放管道的行为,会造成两被告家的厨房油烟向上进入原告家里,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木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及张**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闪将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501室南阳台处搭建的遮雨棚拆除

告武*及张**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号501室厨房脱排油烟机排放管道纳入公共烟道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武*及张**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木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木,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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