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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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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8-19
案情简介: 李某车辆发生事故坠入湖中,因车内死人位置漂移,无法确认实际驾驶人。事故发生后李某车辆花费施救费用人民币25,000元,被保险车辆维修费137,000元。但保险公司以无法确认驾驶员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析案: 张律师经分析整个案情认为,车内人员均具有驾驶资格,无论何人驾驶均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条件,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驾驶资格进行拒赔应由保险公司对驾驶人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进行举证,即使部分车内人员不具备驾驶资格,也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条件。开庭后,张律师与保险公司代理人据理力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迫使保险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黄民五(商)切字第***6

原告李博,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8号。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333号华隆大厦。

负责人蔡传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文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31日、7月1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3月27日,原告为牌号为沪FG1518的客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任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同年II月10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为支付施救费人民币25,000元,被保险车辆维修费137,000元,并赔偿路产损失4,190元。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公司应于2010年8月2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博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7,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8元,因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19.10元,由原告李博负责819.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本院2010年7月16日的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陶卓华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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