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早7点10分左右,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甲的员工黄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干活时突发疾病晕倒,被120紧急送到内蒙古民大附属医院抢救,在抢救期间,黄某被其家人接回钱家店家中,当天下午2点30分,黄某在家中病逝。
黄某的妻子于2011年9月10日委托李彦华律师向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黄某的死亡视同工伤,同时提交了律师为黄某的同事做的调查笔录。随后,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做出了通老社工保字【2011】第106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的死亡视同工伤。
甲公司对此认定书不服,以黄某是在上班期间大量饮酒,醉酒后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款的规定,不应视同工伤为由,向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经过听证程序,下达了通政复决字【2012】第12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做出的工伤决定认定书.甲公司对此仍有异议,已在接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现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