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彦华律师
内蒙古-通辽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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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证书
更新时间:2012-07-10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于2001年因病去世,二人共生育子女五名。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房屋一座,面积50平方米,王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2008年7月24日,王某的妻子张某与其中一名子女王某某到通辽市哲理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王某某系独生子女,其自愿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由母亲张某一人继承。其后,房产局以此为张某办理了房屋房屋登记手续。张某于当年将该房出售给杨某,获得房款50000余元。我接受张某其他子女的委托后,向通辽市公证处提交了请求撤销(2008)通证内字第2050号继承权公证书,并要求公证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2012年6月21日,通辽市哲理木公证处下达了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决定。本律师认为,依据《公证法》的规定,通辽市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未尽到审查职责,由此给其他继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张某、王某某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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