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于海林律师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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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08-15
原告王某,在2008年的时候租赁了被告张某的养鸡棚用来饲养鸡苗,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0年,租金每年一付,租金每年20000元于每年的6月下旬支付,逾期两个月不支付,张某有权解除合同。2010年6月25日王某将下一年度的租金支付给张某,但是张某拒不接收,并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事后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水、电经常无故给停止使用,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原告通过其他途径打听到被告张某是跟他人约好,将鸡棚下一年度租赁给他们,每年租金25000元,被告张某想通过拒不接受租金,超过两个月行使解除权。接受委托后,审查了双方的租赁合同,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提出诉讼,提出代理意见如下:1、根据合同租赁期限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2、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庭审当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被告无故停止供水、供电,导致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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