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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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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跳车受伤 该不该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2-08-16

2010415晚,车主朱某运送一车煤从北仑到绍兴去,途中,朱某应熟人林某的要求,答应顺道将其带到镇海。行驶至镇海招宝山大桥附近时,货车发出轻微异响,朱某停车检查,没查出问题,于是继续行驶。上桥后,车子在下坡刹车过程中有点刹不住,朱某嘴里念叨了几句"好像要出事"。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林某吓坏了,说了句"我要跳下去",朱某没有回应,于是林某打开车门从座位上跳了出去,一头栽倒在桥面上。朱某急忙停车,车滑行200多米后才停住,朱某下车一看,发现林某已不省人事,急忙林某送到附近医院。经诊断,林某系急性重度颅脑外伤,并伴有脑内出血、多处骨折。林某共住院167天。出院后,经鉴定伤势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原因,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经宁波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检验,该车左右前轮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存在故障。

事发后,车主朱某向林某支付了医疗费6万元,但林某认为是朱某的汽车有故障自己才会跳车受伤,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0余万元,扣除朱某已支付的6万元,尚应赔偿24万余元。由于事故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林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和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对于林某跳车受伤的责任问题,被告朱某和保险公司辩称,林某受伤是因为听了朱某说的话盲目认为要发生事故而主动跳车引起的,而事实证明最后并没有发生事故,因此林某自身也有责任。对于原告跳车受伤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事故发生时系在汽车的副驾驶位置,属于本次交通事故车内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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