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于海林律师
山东-烟台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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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2-08-15
原告杨某,女,54岁,系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居民。被告马某,女,38岁,系高新区马山镇居民。2010年,原告因拆房屋,占用了村里的道路,被告马某开车到其母亲家里行驶至原告村里的时候,因道路被阻挡,于杨某发生肢体冲突,当时并没有造成双方受伤。事后,原告到被告母亲家里理论,又与被告发生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五天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8530元,原告到被告母亲处索赔,被告不同意赔偿。诉讼至法院。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到公安机关查阅了事故发生时候的公安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不承认,受伤当时没有住院治疗,五天以后才去治疗,与事实不符,原告举证证明原告受伤后一直到诊所和镇卫生院治疗,实在是因为原告伤情有点重了以后才去医院治疗的。提供了五天内治疗的病例证据,法院依法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方到被告母亲家里理论,双方动手殴打,原告方应当承担40%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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