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李某到某公司工作,并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部推销员。2010年10月,未经李某同意,公司擅自调整了李某的工作岗位,并通知李某到生产部工作,李某不同意而拒绝到生产部报到。后该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作出给予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他的劳动关系,仲裁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公司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法院审查,最终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在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大量存在,并且多以用人单为的败诉而告终。但大量的败诉案例存在,不是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条件下,是享有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的。之所以用人单位败诉,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没有按照法律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