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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下货受伤案
吉文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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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副主任律师
从业13年

林某驾驶自己的运输车为董某运输一批货物到A地,临行时丁某有一点货物运到B地(经过A地),经董某同意,几人将丁某的货物装载并运输。车辆到A地时,林某便为董某下货,下货中丁某的货物突然倒塌,将林某砸伤。

林某与董某、丁某按照惯例约定(运货30元一吨,下货10元一吨)。林某起诉两被告,成立雇佣劳务关系,并要求承担各项费用4万多元。一审法院认定成立承揽关系,但鉴于被告有过错,被告承担40%的责任。(董某承担25%,丁某承担15%)

丁某上诉,称其在下货中,仅接货,且下的货物非其所有,其非受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在上诉中达成和解,丁某承担10%的责任。

本人作为林某的代理人,对一审的判决不予认可,但鉴于林某本人表示愿意接受,因此未上诉。理由如下:

一、 林某为两被告提供的劳务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原告将两被告的货物从厂地运输到被告指定的目的地,构成货运合同关系;第二部分为原告为被告将货物从车上卸载到被告指定场所,构成雇佣合同关系。下货是另行计算费用的,不包含在货运合同内(详见公安谈话笔录)

二、 原告的人身受到伤害是发生在第二部分中,且其在此部分中无重大过失,因此其损失应由雇主承担。

三、 虽然原告卸载的货物为被告董所有,但丁的货物堆积其上,必然影响到下货的难度,且加大卸货的风险,因此我方认为林的损失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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