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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文祥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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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10-23

原、被告双哦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其位于原位于农村的房屋、前后田、树木以2560元的价格卖给他村的被告。原告知道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后,多次要求被告退房及土地,遭到被告拒绝。现原告的房屋已被拆掉,拆迁款被被告领走,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已取得的房屋拆迁款2000元及宅基地和原房屋前后田地;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均系同村人,两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完全符合购买房屋条件。现因房屋拆迁,原告不守诚信,来争取拆迁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另行委托律师出庭诉讼。原告提交了户口登记卡,房屋土地使用证、协议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被告身份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原、被告分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双方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房屋宅基地及房前屋后田,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被告已入住房屋多年,并付清了房款,现房屋已经被拆掉,且原告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夏,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拆迁补助款,本院不予支持。

本代理人认为:因双方非属同一集体,故合同无效,无效情形下,合同标的均要返还。且被告未对房屋修缮、装潢等,因此,拆迁的价款应就是房屋本身的价值,且原告自身不存在过错,如果说原告存在过错,那么被告作为购买方亦存在过错,因此此不能作为判决的理由,故法院的对此判决值得讨论。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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