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于06年在公司工作,13年公司以“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司设备、系统修改资料程序为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与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申请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5小时。为此吴某某认为解除合同的事实并不存在,来我律所委托我为其走法律途径维权。接案后,我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公司开除的具体缘由和依据。并积极收集证据,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审中,公司提出的证据均被我方证据反驳。2013年8月1日,仲裁委做出裁决书认定解除违法,公司支付赔偿金,对于加班工资支持仲裁前一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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