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7日,原告乘坐的电梯突然停止运行,原告被困在电梯内,后发现电梯门虚掩,将电梯门扒开后,原告从电梯内跌落到第7层地面致伤,后经核实电梯停止的位置距第7层地面1.15米。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8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786.60元。
另查明,电梯停止运行是因为停电,该小区所处线路2012年3月17日9时30分至16时00分停电,该停电信息在围场电视台于3月14日、15日、16日播出3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用电梯进行管理,应对小区业主正常使用公用电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已经通知了停电时间而电梯在运行中因停电突然停止运行,原告被阻在电梯内,扒开电梯门后跌落到第七层地面,导致多处受伤,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经济损失的30%)。被告开发商,其已将电梯交由物业公司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分公司因设备检修停电已提前在电视台发出停电公告,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