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某某小轿车,在本市某路段,遇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mg/ml,已达醉酒标准。
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 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