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法律援助未成年人被告戴某某故意伤害案
文永军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233人
湖南-湘潭
主办律师
从业24年


案情简介

受援人戴某某,男,19871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清水村下新组228号。

200474下午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因舅舅丁铁牛打了其外公,而携带刀来到丁铁牛家,见舅母刘翠兰一人在楼梯间睡觉,戴认为丁铁牛是受到刘翠兰唆使才殴打外公的,遂持刀朝刘翠兰头部、面部、胸部、背部、手部乱砍数十刀,致刘翠兰当场失血性休克。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刘翠兰所受伤为重伤,构成六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潜逃一月余,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援助情况:

2005126,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湘潭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函:因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受理戴某某故意伤害案后,该院并未因其系未成年人犯罪而依法指定辩护人,于是戴的父母向湘潭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对戴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为戴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文永军律师担任戴某某的辩护人。

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湘潭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函时,该案离开庭仅剩下三天时间,文永军律师受命立即前往法院调阅案卷。在阅完卷后,他认为本案的发生不仅涉及到法律,还牵涉到道德、伦理等各方面社会因素。因此,律师有必要到案发地作详细的调查。于是,文律师立即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在获得法院同意延期决定后,他马上赶赴被害人刘翠兰和被告人戴某某的住所地调查案情。而在此之前,被害人家属也联系了湘潭晚报和湘潭电视台前去采访,试图扩大影响,给公、检、法施加压力,以达到对被告人戴某某严加惩处的目的。文律师深知,本案如果没有调取到有力的证据,有可能因为媒体介入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进而影响到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此,他多次前往案发地了解案件情况,经过仔细的调查工作,了解到了案发背景。被害人刘翠兰系被告人戴某某的舅母,据当地村民介绍,自刘翠兰与丁铁牛结婚后,他们一直与丁铁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也就是从此开始,丁铁牛父母再没有过一天安宁的日子,丁、刘夫妇每日指桑骂槐,长期在精神上虐待、经济上扣剥、生活上刁难老人。为调解丁家两代人之间的恶劣关系,村委会、老年人协会、乡司法办、乡派出所多次出面调解,每次调解时,丁、刘夫妇口头上都答应善待老人,但在事后总是变本加厉地虐待父母。而在本案案发的前一天,正是因为丁铁牛在刘翠兰的唆使下殴打丁父,才发生了被告人戴某某激愤之下的故意伤害行为。同时,文永军律师还了解到被告人戴某某有多年的癫痫病史,根据以上情节,文律师建议戴某某住所地的村民联名出具公开函给岳塘区人民法院,并且调出了戴某某患癫痫病的就诊病历,就长期患癫痫病的病人在案发时其意识状态是否有影响,专程咨询了精神病医学专家,然后又查阅、收集国内各法院对癫痫病人犯罪后定罪量刑的判例,向法庭提交作为量刑参考。

2005317,本案在岳塘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在法庭上,针对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文律师提出了五点对戴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戴某某患有长期的癫痫病史,在作案时,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3)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动机完全是出于义愤;(4)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叙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5)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戴某某采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此款法律规定的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文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案卷,作了充分的庭审准备,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其患有癫痫病史未治愈,作案时不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2005322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以[2005]岳刑初第02号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从轻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虽然是一起简单的伤害案件,看上去好象没有典型性,但是,因本案的当事人身份特殊,犯罪动机也不同于其他故意伤害案,加上又涉及到家庭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多方面的社会因素,故讨论本案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并处以刑罚是必然的,因为,这涉及到国家法律不容任何人肆意践踏和法外徇情。其次,国家的法律又要体现其正确的价值取向,对触犯刑法的人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了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以及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也正是因文永军律师能很好的把握这些因素,使得律师的辩护意见能顺利地被人民法院所采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为未成年人犯罪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判决结果,社会律师在承办此类收费案件时,有可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本案的承办律师并没有因为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敷衍了事,而是自行承担了相关差旅费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并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才有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这也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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