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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军律师
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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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的精彩辩护意见全部采纳
更新时间:2016-06-02


xx猥亵儿童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刘xx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开庭之前,本律师多次与被告人刘xx进行沟通,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对近期权威的判例进行查阅,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两处关键事实不予认可, 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一)辩护人虽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刘xx的猥亵行为当中,对被害人陈xx实施了亲吻乳房,摸被害人私处的行为不予认可。



1、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来看,被告人刘xx在侦查阶段的四份笔录,没有一份笔录供述其对被害人陈xx的生殖器有抚摸猥亵行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也没有指控被告人刘xx对被害人私处进行抚摸猥亵行为,因此,起诉书的该部分事实指控是不存在的。



2、关于被告人刘xx对被害人的乳房有没有亲吻的行为?首先,刘xx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确有供述,但是,辩护人认为,对刘xx的供述真实性应该以其在检察机关或法庭庭审的供述为准。理由是,刘xx已经供述其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时,并没有承认对被害人的乳房进行了亲吻,笔录的内容他本人没有核对就签了字。从公安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的程序来看,也不具备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审讯后,笔录应该由两名侦查人员共同签名,我们看一下整个笔录没有一份笔录的末尾有侦查人员签字确认审讯完的过程。虽然在笔录的开始部分侦查人员的介绍上有侦查人员的签字,但该签名并不表示至提审结束两名侦查人员全程参与审讯。故对刘xx交代的内容应该以检察人员的提审或当庭交代为准。其次,我们再看其他证据,侦查人员对被害人陈xx的询问笔录也没有侦查人员在末尾签名,对未成年的女性取证时,没有指派女性侦查人员对其询问,这都不符合办案的程序,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存在明显不符合未成年人说话的语气,而是被害人父亲代替陈述(问:你有什么要求?答:我要他赔20万元,坐牢,我要告他强奸),这样的内容与未成年人的客观交代不一致。辩护人要请法庭特别注意被害人陈xx的笔录并没有陈述刘xx对其乳房有亲吻行为,只有抚摸行为,这样的供述矛盾说明被告人刘xx确实没有实施亲吻乳房和抚摸私处的行为。其三,两名目击证人胡金球和霍永红的陈述当中均没有看到被告人对被害人有亲吻乳房和抚摸私处的内容。



3、本案的物证检验报告不支持被告人刘xx对被害人陈xx有抚摸私处和亲吻乳房的猥亵行为。物证检验报告是本案确认刘xx实施猥亵行为的关键核心证据。物证检验报告对被告人刘xx的左右手指甲提取了擦拭物,提取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血液样本,提取了被害人乳房擦拭物,没有提取生殖器处的擦拭物。提取时间与案发时间仅两小时左右。从检验意见来看,通过STR多态性检验来看,没有从被害人乳房擦拭物检验出被告人刘xx的基因成分,如有亲吻行为,那么,被害人乳房应该有刘xx唾液留下的基因成分,现仅刘xx的指甲中存在被害人的基因成分。该指甲的成分通过正常接触既可以有被害人的基因成分。因此,物证检验报告进一步说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抚摸私处和亲吻乳房的行为。



(二)被告人刘xx实施猥亵的时间仅仅几秒钟,手段、情节极其轻微。



辩护人不得不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刘xx涉嫌猥亵行为的发生是很蹊跷的,侦查人员对案发地目击证人胡金球的询问笔录: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一遍。答:今天中午,我在家的阳台上晒冬菜,正好看见空置的礼堂里有一个女孩在关窗户,里面还有一个男子,我大概观看了56分钟,看见小女孩把窗户都关上后,我也就到厨房做饭去了,过了一会儿,我怕出事。辩护人相信证人胡金球的证言最具有客观真实性,证人胡金球的证言与被害人陈xx的陈述有重大矛盾。表现在:1、被害人交代的内容没有其关窗户的描述,而证人和被告人都有该部分交代;2、被害人陈述到了空置的大礼堂之后,这个男子就抱我亲我…,证人和被告人的交代均是小女孩自己主动关窗户,结合案件的事实,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存在明显的歪曲事实。根据刘xx当庭的交代,被害人关窗户时摔了一跤,他去扶了她,然后,被害人主动问被告人:爷爷你是不是喜欢我?并主动亲了被告人,被告人之后即使亲被害人则在情理之中。因此,认定本案的事实,必须结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人证言,物证检验结论,不能轻信口供和被害人的陈述。根据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案发经过是,被告人刘xx因为热心主动的用单车送被告人回去,被告人到了自己家的楼下回去一趟脱了一件衣服又下楼带被告人去礼堂学骑自行车,被害人主动关了礼堂的窗户,被害人因摔跤,被告人抱了被害人,被害人主动亲了被告人,被告人也亲吻了被害人。案件经过基本上就是这样,有关被告人对被害人摸私处和亲吻乳房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因此,被告人的情节极其轻微,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后果。至于被害人为什么主动关窗户,这要根据被害人接近青春期,根据被害人平时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情况综合分析,辩护人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从整个证据来看,证实本起猥亵犯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在逼迫和诱使下所作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属于证据不足。



犯罪行为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的严重性要求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本起行为依案件事实被害人也只是被亲了嘴,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伤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最多也只应视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亲一口都作为犯罪处理,那么何种行为算作违法呢?



鉴于本案被告人刘xx已经被关押了近五个月,辩护人对被告人刘xx的辩护意见是虽然构成猥亵儿童罪,但根据刑法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是充分的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不主张国家赔偿的想法。



二、被告人刘x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其家庭需要刘xx履行为人子、为人父的义务。



从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刘xx当地村委会的证明可以确认,被告人刘xx在本案发生前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乡邻乡亲面前口碑很好,孝顺父母。为人忠厚老实,胆小怕事。这也是案件发生的原因。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010年最高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文永军律师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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